
恒大万年松优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交/5年/10年/19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 0 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上限:65 周岁(趸缴、5 年)
60 周岁(10 年)
50 周岁(19 年、20 年)
40 周岁(30 年)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9年/20年/30年
最低保额:下限:100000 元(趸缴、5 年、10 年、20 年、30 年)
100000 元(19 年)
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决定,需为 10000 整数倍。
产品责任:含必选责任及可选责任,于投保时约定。
费率标准:本产品分标准体费率及优选体费率,需符合相关核保规则。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必选责任
1. 重度疾病保险金
2. 身故保险金
3.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2)可选责任
1. 中度疾病保险金
2. 轻度疾病保险金
3.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必选责任
本合同的必选责任包括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您可以单独投保必选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必选责任的基础上增加可选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责任 本合同的可选责任包括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您在投保可选责任时,必须同时投保所有可选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不能申请增加或减少可选责任。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李先生,30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恒大万年松优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选择投保可选责任,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300000元。经本公司核保后,李先生符合优选体的投保条件,年交保险费为6090元。李先生享有《恒大万年松优享版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注:
1. 年龄、现金价值、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 对于本合同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4.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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