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久健康2021版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范围 :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 :终身
交费年期: 趸缴、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趸缴、10年、20年、30年
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一)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为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给付责任。
(二)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和第二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0%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三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和第三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四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和第四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
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五次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度疾病确诊之日起满2年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度疾病、第二次重度疾病、第三次重度疾病、第四次重度疾病和第五次重度疾病以外本合同所界定的重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给付第六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重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重度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
中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中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度疾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轻度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轻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度疾病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责任终止,但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且身故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永久完全残疾,且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且被保险人确诊时已满18周岁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经医院专科医生首次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将按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度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豁免保险费
一、如果被保险人符合上述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度疾病、首次中度疾病或首次轻度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本合同各期保险费,但不包括上述疾病确诊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
二、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一、在本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度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的重度疾病为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责任不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一) 自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5年后,再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本合同所界定的“恶性肿瘤——重度”;
(二) 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与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属于新发“恶性肿瘤——重度”,或者是之前所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转移。
二、因同一原发部位或脏器导致的“恶性肿瘤——重度”的转移,本公司仅给付一次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在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并经专科医生确认因治疗需要使用人工肺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且以一次为限,给付后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二、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使用人工肺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人工肺特别关爱金的责任,本合同项下人工肺特别关爱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的首次重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与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度疾病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给付条件的,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保险金额最高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恒先生,30岁,为自己0岁的儿子恒小帅投保了一份恒久健康2021版重大疾病保险计划。并满足优选体标准:
产品简称 | 基本保额 | 交费年限 | 保险期间 | 年交保费(元) |
恒久健康2021 | 500000 | 20年 | 终身 | 5600 |
附加尊享安康 | 1500000 | 趸交 | 1年 | 541 |
附加恒久安心 | 10000 | 趸交 | 1年 | 783 |
首年保费合计 | 6924 |
恒小帅将获得以下保障
保障项目 | 保额 |
轻度疾病保险金 | 每次15万,最多累计给付5次,合计75万 |
中度疾病保险金 | 每次30万,最多累计给付2次,合计60万 |
重度疾病保险金 | 不分组,50万+50万+55万+60万+65万+70万,最多累计给付6次,合计350万 |
“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50万,不限次 |
人工肺特别关爱金 | 30万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 50万 |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50万 |
身故保险金 | 50万 |
豁免保险费 | 被保人轻症、中症、重疾可豁免剩余各期主险保费,最高豁免10.6万元 |
住院医疗保险金 | 住院医疗金1万 |
医疗保险金 | 一般医疗150万,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50万 |
增值服务 | 安心垫付、就医绿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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