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恒大紫微星定期寿险
投保年龄范围 :18周岁-60周岁
保险期间 :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 :10年、20年、30年
保险责任 :
- 投保规则
- 保险责任
- 投保示例
- 可选择附加险
投保年龄:下限:18周岁
上限:根据保险期间和交费期间不同按下表确定
交费期间 保险期间 | 10年 | 20年 | 30年 |
30年 | 60周岁 | 50周岁 | 40周岁 |
至100周岁 | |||
至80周岁 | |||
至70周岁 | |||
至60周岁 | 50周岁 | 40周岁 | 30周岁 |
保险期间: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至80周岁、至100周岁
交费期间:10年、20年、30年
最低保额:下限:保险期间30年、至60周岁、至70周岁50万元;
保险期间至80周岁、至100周岁30万元。
上限:视具体核保情况决定,需为1万整数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的125%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40周岁,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身故,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一、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的125%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未满40周岁,且在年满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如果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已满40周岁,且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等待期后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的,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基本保险金额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被鉴定为永久完全残疾时本合同项下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与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本公司仅承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的责任。
30周岁恒先生为家庭主要经济支柱,一家三口,孩子2岁,妻子为全职太太,无收入来源,家庭贷款100万(房贷)。
为了使家庭面对风险变故时,依然有安稳过渡的底气,恒先生为自己配置了恒大紫微星定期寿险,基本保险金额200万,30年交,保险期间30年,每年保费3000元。
假如恒先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幸发生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保单的受益人(指定或法定)可以获得对应保险金额给付,具体利益如下:
保险责任 | 保险期间 |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时间 |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身故/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 30年 | 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不含零时) | 250万身价保障+所交保费 |
4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含零时) | 200万身价保障+所交保费 |
HA042恒大附加尊享安康费用补偿医疗保险(2021版)
HA037恒大附加恒久安心住院医疗保险(2021版)
期交保费1万元及以上方可附加以上两款附加险
HA040恒大附加恒祥住院津贴医疗保险(2021版)
HA041恒大附加恒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1版):保额≤主险基本保额10%
PA043恒大附加恒安意外伤害保险
